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書瑋具保人李珮珍(原名李瑞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珮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許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李珮珍(原名李瑞珍,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更名)於100年1月3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雖經本院於101年11月8日合法通知具保人李珮珍應偕同被告許書瑋到庭,惟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85頁)。又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案,且於100年9月21日、101年8月14日已分別另案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此外,被告許書瑋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