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告IP&P.com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展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零
陸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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