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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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程翔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凱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