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告冠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未○○被告丁○○
丙○○戌○○甲○○卯○○癸○○壬○○酉○○辛○○己○○○庚○○申○○午○○子○○丑○○辰○○巳○○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