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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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何順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兆穩 等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裁定命原告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翁兆穩、 翁興煥陳羿璇翁致翁兆求翁盛松 、翁盛彬、 翁冕翁宇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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