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蕭龍盛
蕭宏忠 蕭子文 蕭秀梅 蕭秀珠 被告 林志達
曾綉禧 彭 陳玉華 李憲松 邱湘涵 賴玉萍 阮麗玲 黃淑玲 溫土成 黃聖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