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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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陳慶輝 被告 沈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2,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21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2,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