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738號聲請人 黃雅慧
黃雅青 黃雅鈴 黃文楷 黃軍睿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盈暟
陳姵妘 聲請人 黃富愷
黃煜騰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黃文楷
劉貞慧 聲請人 林易璨
林洺永 林洺立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黃雅慧
林高玄聲請人 張薰 芮
張子成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黃雅青
張豐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周梅妹 不幸於民國105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黃雅慧、黃雅青、黃雅鈴、黃文楷及黃軍睿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黃富愷、黃煜騰、林易璨、林洺永、林洺立、張子成及 張薰芮 為被繼承人 曾孫 ,聲請人等均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梅妹於105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黃雅慧、黃雅青、黃雅鈴、黃文楷及黃軍睿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黃富愷、黃煜騰、林易璨、林洺永、林洺立、張子成及張薰芮為被繼承人曾孫,分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及三親等繼承人,業經本院發函予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資料查閱無誤。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黃金秀 、 黃文儀 、 黃信煌 、 黃信能 、黃盈暟及 黃子學 6人,上開繼承人中,除黃盈暟及黃信煌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黃金秀、黃文儀、黃信能及黃子學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黃金秀、黃文儀、黃信能及黃子學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