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郁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585號),因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郁雯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給付 陳孝聞 、羅 尉銘 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應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如附件):
(一)證據部分應補充:「被王郁雯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6頁背面、第47頁背面)」;
(二)理由部分增加:「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出價蒐購或無正當理由借用之方式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能預見蒐集金融帳戶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之轉帳工具。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以蒐集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業經報章媒體時有批露,因此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查被告將己所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 楊先 生」之人,對於該持用其帳戶資料之「楊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足認被告有以提供帳戶予他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如附表一所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作為詐騙使用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然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本案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被告有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同一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3間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被告係以一行為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告訴人 鄭榮順黃湘庭吳俊 良、 丁冠妤 、楊 雅筑張雅琪 、游 家婕鄭吉全陳志明羅尉 銘、 戴湘 庭、 楊佳蓉 等12人及被害人 陳瀅帆劉秀卿陳妍榛何天豪 、陳孝聞、 葉博淳 等6人,其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給不法分子資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供他人作為詐騙款項匯入、領取之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所為非是,本不宜寬貸,惟其犯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當庭與到庭之告訴人鄭榮順、 戴湘庭羅尉銘 、陳孝聞等4人達成和解,以求取其等之諒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及和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6頁背面、第49頁),尚有悔意;又被告之犯罪係居於幫助犯而非正犯之地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家管、尚需撫養照顧之人口、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因被告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詐騙金額之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考量被告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之行為,生損害於其等,自應賠償。爰審酌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陳孝聞、羅尉銘2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和解內容給付,兼以保障告訴人陳孝聞、羅尉銘之權益,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揆諸前開說明,認課予被告於緩刑期間向告訴人陳孝聞、羅尉銘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告訴人陳孝聞、羅尉銘0與被告和解之條件為基礎,作為緩刑之附條件,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此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一:
┌──┬───┬────────┬───────────┬─────────────┐│編號│被告│時間│交付地點│金融帳戶資料│├──┼───┼────────┼───────────┼─────────────┤│1│王郁雯│民國104年5月26日│在新北市中和區之統一便│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下午6時許│利商店(家美店)內,將│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生」。│款卡及密碼│├──┼───┼────────┼───────────┼─────────────┤│2│王郁雯│104年5月27日上午│在臺北市萬華區之統一便│永豐銀行雙園分行帳號││││10時許│利商店(萬長店)內,將│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提│││││生」。│款卡及密碼│├──┼───┼────────┼───────────┼─────────────┤│3│王郁雯│104年5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中和區之統一便│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1時許│利商店(福真店)內,將│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生」。│卡及密碼│└──┴───┴────────┴───────────┴─────────────┘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匯入王郁雯之││││││遭騙財物│銀行帳戶│├──┼──────┼────┼─────────────┼──────┼──────┤│1│104年5月28日│露天拍賣│以 莊璧妃 之網站帳號│鄭榮順/│國泰世華帳戶│││上午11時 許前 │網站│tangerine1007號,刊載不實│3,085元││││之某日││販售新 安琪兒 奶粉之訊息│││├──┼──────┼────┼─────────────┼──────┼──────┤│2│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PS4遊戲主機之│黃湘庭/│華南銀行帳戶│││下午2時許前│網站│訊息│7,000元││││之某日│││││├──┼──────┼────┼─────────────┼──────┼──────┤│3│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以 李依璇 之網站帳號│ 吳俊良 /│國泰世華帳戶│││下午2時許前│網站│shan000000號,刊載不實販售│1,500元││││之某日││搖控車之訊息│││├──┼──────┼────┼─────────────┼──────┼──────┤│4│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咖啡機和鬆餅機│陳瀅帆/│國泰世華帳戶│││下午9時許前│網站│之訊息│6,000元││││之某日│││││├──┼──────┼────┼─────────────┼──────┼──────┤│5│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以 許粹珊 之網站帳號│丁冠妤/1萬│華南銀行帳戶│││下午10時許前│網站│shanmaymay號,刊載不實販售│元││││之某日││三星S6手機之訊息│││├──┼──────┼────┼─────────────┼──────┼──────┤│6│104年6月1日│露天拍賣│以 涂子涵 之網站帳號│劉秀卿/│國泰世華帳戶│││前之某日│網站│liako1994號,刊載不實販售│1,580元││││││粉3罐之訊息│││├──┼──────┼────┼─────────────┼──────┼──────┤│7│104年6月2日│ 奇摩 服務│刊載不實販賣ROMOWATOPAS行│陳妍榛/│華南銀行帳戶│││中午12時10分│網站│ 李箱 訊息│8,000元││││許前之某日│││││├──┼──────┼────┼─────────────┼──────┼──────┤│8│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iphone6手機之│ 楊雅築 /1萬│華南銀行帳戶│││上午11時許前│網路│訊息│4,000元││││之某日│││││├──┼──────┼────┼─────────────┼──────┼──────┤│9│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賣GPS訊息│何天豪/1萬│國泰世華帳戶│││中午12時許前│網站││元││││之某日│││││├──┼──────┼────┼─────────────┼──────┼──────┤│10│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 陳君制 之網路帳號│張雅琪/│國泰世華帳戶│││中午12時許前│網站│crriteot號,刊載不實販售豆│1,160元││││之某日││漿機之訊息│││├──┼──────┼────┼─────────────┼──────┼──────┤│11│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 吳建成 之網路帳號│陳孝聞/1萬│華南銀行帳戶│││中午12時55分│網站│there85213號,刊載不實販賣│5,000元││││許前之某日││手機訊息│││├──┼──────┼────┼─────────────┼──────┼──────┤│12│104年6月2日│YAHOO奇│刊載不實販售 夏慕尼 餐券6折│ 游家婕 /│永豐銀行帳戶│││下午2時48分│摩網站│之訊息│2,800元││││許前之某日│││││├──┼──────┼────┼─────────────┼──────┼──────┤│13│104年6月2日│雅虎拍賣│刊載不實販售20吋行李箱(廠│鄭吉全/1萬│華南銀行帳戶│││下午3時27分│網站│牌:RIMOWA)之訊息,並留下│元││││許前之某日││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4│104年6月2日│奇摩服務│刊載不實販售20吋登機箱(廠│陳志明/1萬│永豐銀行帳戶│││下午4時許前│網站│牌:RIMOWA)之訊息│元││││之某日│││││├──┼──────┼────┼─────────────┼──────┼──────┤│15│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 蘇俊榮 之網站帳號│葉博淳/1萬│國泰世華銀行│││下午5時10分│網站│Z000000000號,刊載不實販售│2,120元│帳戶│││許前之某日││空氣清淨機之訊息│││├──┼──────┼────┼─────────────┼──────┼──────┤│16│104年6月2日│不詳│自稱網路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羅尉銘/2│永豐銀行帳戶│││下午5時30分││告訴人羅尉銘佯稱:羅尉銘曾│萬9,989元││││許││經交易之領貨簽名有誤,要求│││││││人羅尉銘取消,否則會多付1│││││││萬5,000元等語;又自稱 兆豐 │││││││銀行陳專員之人,接續以電話│││││││向羅尉銘佯稱:羅尉銘須拿提│││││││款卡到提款機試,不然無法取│││││││消錯誤之網路資料;再稱羅尉│││││││銘操作錯誤,應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並告知帳號與密碼,│││││││才能將帳戶之錯誤金額銷帳等│││││││語。│││├──┼──────┼────┼─────────────┼──────┼──────┤│17│104年6月2日│不詳│冒充小三美日輸入法網站之工│戴湘庭/│永豐銀行帳戶│││下午6時3分許││作人員,以電話向告訴人戴湘│8,998元││││││庭佯稱:因將戴湘庭誤以為係│││││││批發商,致戴湘庭有大量訂單│││││││,必須去ATM操作,以消除上│││││││述帳單等語。│││├──┼──────┼────┼─────────────┼──────┼──────┤│18│104年6月2日│不詳│以電話向告訴人楊佳蓉佯稱:│楊佳蓉/2萬│永豐銀行帳戶│││下午7時許││楊佳蓉於agoda網站所訂之房│9,989元││││││間,因美棧大街旅店系統錯誤│││││││設定,請楊佳蓉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和解內容│├──┼─────┼────────────────────┤│一│陳孝聞│王郁雯願給付陳孝聞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民國106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第一期2,000元業已履行),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王郁雯應匯款││││至陳孝聞指定之台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208110││││00000000號之帳戶。│├──┼─────┼────────────────────┤│二│羅尉銘│王郁雯願給付羅尉銘2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106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第一期2,000元業已││││履行),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王郁雯應匯款至羅尉銘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2585號被告王郁雯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郁雯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他人如不自行申辦金融帳戶,而對外蒐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能係提供犯罪集團作為不法犯罪,藉以逃避偵查機關之追查。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楊先生」之人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寄送至新北市○○區○○路○○○號予該「楊先生」,迨「楊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等金融資料後,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鄭榮順、黃湘庭、吳俊良、陳瀅帆、丁冠妤、劉秀卿、陳妍榛、 楊雅筑 、何天豪、張雅琪、陳孝聞、游家婕、鄭吉全、陳志明、葉博淳、羅尉銘、戴湘庭、楊佳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王郁雯銀行帳戶。嗣因上揭之人遭騙後察覺有異,經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榮順、黃湘庭、吳俊良、丁冠妤、楊雅筑、張雅琪、游家婕、鄭吉全、陳志明、羅尉銘、戴湘庭、楊佳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郁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被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述。│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楊先生」之人之事實。│├──┼────────────────┼─────────────────┤│2│被害人鄭榮順、黃湘庭、吳俊良、陳│各被害人經詐騙後,有匯款至被告如附│││瀅帆、丁冠妤、劉秀卿、陳妍榛、楊│表二所示銀行帳戶之事實。│││雅筑、何天豪、張雅琪、陳孝聞、游││││家婕、鄭吉全、陳志明、葉博淳、羅││││尉銘、戴湘庭、楊佳蓉之指述。││├──┼────────────────┼─────────────────┤│3│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帳戶交│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有匯款至被告銀行│││易明細。│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鄭榮順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鄭榮順遭騙│││款憑證。│新臺幣(下同)3,085元,存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5│告訴人黃湘庭提供之永豐銀行帳戶交│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黃湘庭遭騙│││易明細、LINE詐騙訊息。│匯款7,000元入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6│?告訴人吳俊良、鄭吉全、楊佳蓉提│如附表二編號3、13、18之告訴人吳俊│││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良、鄭吉全、楊佳蓉,遭騙分別匯款│││明細。│1,500元、1萬元、2萬9,989元入附表二│││?吳俊良、鄭吉全提供之LINE詐騙訊│編號3、13、18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息。││││?鄭吉全提供之不實網頁販售商品資││││料。││├──┼────────────────┼─────────────────┤│7│被害人陳瀅帆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陳瀅帆遭騙│││動櫃員交易明細、LINE詐騙訊息。│匯款6,000元入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8│告訴人丁冠妤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資│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丁冠妤遭騙│││料。│匯款1萬元入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9│被害人劉秀卿、告訴人戴湘庭提供之│如附表二編號6、17所示被害人劉秀卿│││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劉秀卿提│、告訴人戴湘庭,分別遭騙匯款1,580│││供之LINE詐騙訊息。│元、8,998元入附表二編號6、17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10│被害人陳妍榛提供之京城銀行匯款委│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被害人陳妍榛遭騙│││託書、LINE詐騙訊息、不實網頁販售│匯款8,000元入附表二編號7所示被告銀│││商品資料。│行帳戶之事實。│├──┼────────────────┼─────────────────┤│11│告訴人楊雅筑提供之郵局帳戶交易明│如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楊雅筑遭騙匯款1│││細資料。│萬4,000元入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12│被害人何天豪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如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何天豪遭騙匯款1│││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詐騙訊│萬元入附表二編號9所示被告銀行帳戶│││息、不實網頁販售商品資料。│之事實。│├──┼────────────────┼─────────────────┤│13│告訴人張雅琪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如附表二編號10告訴人張雅琪遭騙匯款│││戶交易明細資料。│1,160元入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14│被害人陳孝聞、告訴人游家婕提供之│如附表二編號11、12被害人陳孝聞、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游家│訴人游家婕,分別遭騙匯款1萬5,000元│││婕提供之LINE詐騙訊息。│、2,800元入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15│告訴人陳志明提供之花旗(臺灣)銀│如附表二編號14告訴人陳志明遭騙匯款│││行帳戶定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資│1萬元入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告銀行帳│││料、LINE詐騙訊息、不實網頁販售商│戶之事實。│││品資料。││├──┼────────────────┼─────────────────┤│16│被害人葉博淳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網│如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葉博淳遭騙匯款│││路(MYATM)交易明細表、LINE詐騙│1萬2,120元入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告銀│││訊息。│行帳戶之事實。│├──┼────────────────┼─────────────────┤│17│告訴人羅尉銘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如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羅尉銘遭騙匯款│││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萬9,989元入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告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檢察官梁光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瑜君附表一:
┌──┬───┬────────┬───────────┬─────────────┐│編號│被告│時間│交付地點│金融帳戶資料│├──┼───┼────────┼───────────┼─────────────┤│1│王郁雯│民國104年5月26日│在新北市中和區之統一便│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下午6時許│利商店(家美店)內,將│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生」。│款卡及密碼│││││││││││││├──┼───┼────────┼───────────┼─────────────┤│2│王郁雯│104年5月27日上午│在臺北市萬華區之統一便│永豐銀行雙園分行帳號││││10時許│利商店(萬長店)內,將│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提│││││生」。│款卡及密碼│││││││├──┼───┼────────┼───────────┼─────────────┤│3│王郁雯│104年5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中和區之統一便│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1時許│利商店(福真店)內,將│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列金融資料寄予「楊先│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生」。│卡及密碼│││││││└──┴───┴────────┴───────────┴─────────────┘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匯入王郁雯之││││││遭騙財物│銀行帳戶│├──┼──────┼────┼─────────────┼──────┼──────┤│1│104年5月28日│露天拍賣│以莊璧妃之網站帳號│鄭榮順/│國泰世華帳戶│││上午11時許前│網站│tangerine1007號,刊載不實│3,085元││││之某日││販售新安琪兒奶粉之訊息│││├──┼──────┼────┼─────────────┼──────┼──────┤│2│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PS4遊戲主機之│黃湘庭/│華南銀行帳戶│││下午2時許前│網站│訊息│7,000元││││之某日│││││├──┼──────┼────┼─────────────┼──────┼──────┤│3│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以李依璇之網站帳號│吳俊良/│國泰世華帳戶│││下午2時許前│網站│shan000000號,刊載不實販售│1,500元││││之某日││搖控車之訊息│││├──┼──────┼────┼─────────────┼──────┼──────┤│4│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咖啡機和鬆餅機│陳瀅帆/│國泰世華帳戶│││下午9時許前│網站│之訊息│6,000元││││之某日│││││├──┼──────┼────┼─────────────┼──────┼──────┤│5│104年5月31日│露天拍賣│以許粹珊之網站帳號│丁冠妤/1萬│華南銀行帳戶│││下午10時許前│網站│shanmaymay號,刊載不實販售│元││││之某日││三星S6手機之訊息│││├──┼──────┼────┼─────────────┼──────┼──────┤│6│104年6月1日│露天拍賣│以?子涵之網站帳號│劉秀卿/│國泰世華帳戶│││前之某日│網站│liako1994號,刊載不實販售│1,580元││││││粉3罐之訊息│││├──┼──────┼────┼─────────────┼──────┼──────┤│7│104年6月2日│奇摩服務│刊載不實販賣ROMOWATOPAS行│陳妍榛/│華南銀行帳戶│││中午12時10分│網站│李箱訊息│8,000元││││許前之某日│││││├──┼──────┼────┼─────────────┼──────┼──────┤│8│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售iphone6手機之│楊雅筑/1萬│華南銀行帳戶│││上午11時許前│網路│訊息│4,000元││││之某日│││││├──┼──────┼────┼─────────────┼──────┼──────┤│9│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刊載不實販賣GPS訊息│何天豪/1萬│國泰世華帳戶│││中午12時許前│網站││元││││之某日│││││├──┼──────┼────┼─────────────┼──────┼──────┤│10│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陳君制之網路帳號│張雅琪/│國泰世華帳戶│││中午12時許前│網站│crriteot號,刊載不實販售豆│1,160元││││之某日││漿機之訊息│││├──┼──────┼────┼─────────────┼──────┼──────┤│11│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吳建成之網路帳號│陳孝聞/1萬│華南銀行帳戶│││中午12時55分│網站│there85213號,刊載不實販賣│5,000元││││許前之某日││手機訊息│││├──┼──────┼────┼─────────────┼──────┼──────┤│12│104年6月2日│YAHOO奇│刊載不實販售夏慕尼餐券6折│游家婕/│永豐銀行帳戶│││下午2時48分│摩網站│之訊息│2,800元││││許前之某日│││││├──┼──────┼────┼─────────────┼──────┼──────┤│13│104年6月2日│雅虎拍賣│刊載不實販售20吋行李箱(廠│鄭吉全/1萬│華南銀行帳戶│││下午3時27分│網站│牌:RIMOWA)之訊息,並留下│元││││許前之某日││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4│104年6月2日│奇摩服務│刊載不實販售20吋登機箱(廠│陳志明/1萬│永豐銀行帳戶│││下午4時許前│網站│牌:RIMOWA)之訊息│元││││之某日│││││├──┼──────┼────┼─────────────┼──────┼──────┤│15│104年6月2日│露天拍賣│以蘇俊榮之網站帳號│葉博淳/1萬│國泰世華銀行│││下午5時10分│網站│Z000000000號,刊載不實販售│2,120元│帳戶│││許前之某日││空氣清淨機之訊息│││├──┼──────┼────┼─────────────┼──────┼──────┤│16│104年6月2日│不詳│自稱網路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羅尉銘/2│永豐銀行帳戶│││下午5時30分││告訴人羅尉銘佯稱:羅尉銘曾│萬9,989元││││許││經交易之領貨簽名有誤,要求│││││││人羅尉銘取消,否則會多付1│││││││萬5,000元等語;又自稱兆豐│││││││銀行陳專員之人,接續以電話│││││││向羅尉銘佯稱:羅尉銘須拿提│││││││款卡到提款機試,不然無法取│││││││消錯誤之網路資料;再稱羅尉│││││││銘操作錯誤,應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並告知帳號與密碼,│││││││才能將帳戶之錯誤金額銷帳等│││││││語。│││├──┼──────┼────┼─────────────┼──────┼──────┤│17│104年6月2日│不詳│冒充小三美日輸入法網站之工│戴湘庭/│永豐銀行帳戶│││下午6時3分許││作人員,以電話向告訴人戴湘│8,998元││││││庭佯稱:因將戴湘庭誤以為係│││││││批發商,致戴湘庭有大量訂單│││││││,必須去ATM操作,以消除上│││││││述帳單等語。│││├──┼──────┼────┼─────────────┼──────┼──────┤│18│104年6月2日│不詳│以電話向告訴人楊佳蓉佯稱:│楊佳蓉/2萬│永豐銀行帳戶│││下午7時許││楊佳蓉於agoda網站所訂之房│9,989元││││││間,因美棧大街旅店系統錯誤│││││││設定,請楊佳蓉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