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65號上訴人 張震揚
張震弘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震平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國字第6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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