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聲請人 葉苑宜 相對人 簡駿偉 即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司字第三一四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呈報清人事件,聲請人為亞太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勞訴字第18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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