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2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