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44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柒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九
十六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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