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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