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2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730584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7年2月2日97年2月12日間。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1段90巷1號(喬昱設計股份有
限公司)
⑶行為:無故撥打喬昱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話,並親至該
公司,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鄭亞欣 之證言。
⑶VCD錄影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