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84號聲請人 呂品萱 相對人 張銓榮 (亡)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呂品萱聲明拋棄繼承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呂品萱與被繼承人張銓榮為翁媳關係,因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4年02月0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呂品萱與被繼承人張銓榮為翁媳關係,而被繼承人張銓榮業於104年02月04日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洵可予認。本件聲明人呂品萱為被繼承人長子 張凱程 之配偶,即為被繼承人張銓榮之媳婦,依上開法律規定,自非被繼承人張銓榮之法定繼承人甚明,是本件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