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禁止提領永佃權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曾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真 間禁止提領永佃全擔保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狀訴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被告林茂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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