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妙瑜 被告 呂育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