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3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廖福海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