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原告 黃立揚 被告 鄭森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