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6號債權人 羅文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瑞騰鍾心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鍾心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二債權分別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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