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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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黏稠檢品(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9月21日查獲自美國郵寄至臺郵包內有疑似大麻油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該收件人「DavidLiu」查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本件查無具體犯罪人,而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952號簽結。然扣案之黏稠檢品1瓶(重量為278公克),經鑑驗結果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9月21日檢查自美國郵寄來臺郵包(郵件編號:EZ000000000US)時,發現收件人署名為「DavidLiu」之郵寄包裹內含有疑似大麻油1瓶(毛重為278公克)予以查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後,無積極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不法,依法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參處,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952號簽結在案,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9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080100887號函、扣案物及快捷郵包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952卷【下稱他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84頁)。扣案之黏稠檢品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
8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243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他卷第21頁),大麻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即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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