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債權人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綺 債務人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