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惠敏┌───────────────────────────────────┐│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台幣)││├──┼────────┼──────┼──────┼──────┼──┤│1│專新實業股份有限│84年2月24日│84年3月7日│美金300,000││││公司初炳中簡│││元││││ 正裕 褚崑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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