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5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