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積欠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原告劉蘇訴訟代理人 吳真龍 被告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戴孟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連冠璋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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