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君鴻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指定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葉慶人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葉慶人律師(法律扶助),應予以補列,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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