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于芳 上列聲請人與 吳蕙玥 即 呂明仁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蕙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呂明仁之繼承系統表,暨釋明為何第三人呂明仁之喪葬費用僅由吳蕙玥負擔。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