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王語葳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龔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就移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800元;就移轉花蓮縣○○鄉○○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登記部分,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或拍賣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房屋價額合計系爭土地價額,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房屋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移轉房屋部分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合計系爭土地價額為2,9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27,106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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