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 劉耀文 代理人 劉弈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