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姚妤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姚妤璇籍設新北市瑞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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