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380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曲哲君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後債務人勞保投保於們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