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再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3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孫裕焱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裕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另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孫裕焱(下稱聲請人)對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復未釋明其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係有正當理由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