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賴子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付,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4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
聲請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再加年息利率1%(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2.595%)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40338元整,且自112年6
月30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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