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原告 林美伶 住○○市○○區○○路000號4樓被告 黃楷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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