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游小平 被告 楊之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毀損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