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 張嘉玲 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滕永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3,703元,應繳裁
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