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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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古順揚
陳怜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古順揚、 陳伶妙 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其2人新臺幣(下同)6,021,178元、5,970,04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6,021,178元、5,970,042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