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未○○
號己○○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朱慧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
190、191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8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未○○①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④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己○○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④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未○○與己○○係夫妻關係,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20日起至95年6月5日止,因經濟陷入困境,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己○○先前於93年7月20日,擔任會首,向辛○○等人招攬
合會,期間自93年7月20日起,至95年7月20日止(以下簡稱A會),每人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每月20日,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處所開標,採內標制,以會員在標單上填載之標息較高者得標,連同會首共召得25會,後因會員庚○○退出,由未○○吸收庚○○一會,故除會首外之會員僅剩23人。未○○、己○○竟因自己周轉困難,而利用會員之間彼此並不熟悉之機會,於93年12月20日、94年3月20日、94年4月20日、94年8月20日、95年5月20日五次時間,在上述開標處所,依序連續冒用未到場標會之「戊○○(大麵)、辛○○、戊○○(大麵)、丑○○、卯○○、」名義,填寫在標單(未扣案)上,填載如附表一所示虛偽不實之標息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上揭遭冒用名義之會員所出具,復以此為由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均依指示交付會金,總計2人以此方式向活會會員收得會金共計合計詐得137萬3900元,足生損害於揭遭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㈡另於94年1月5日,承上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⒈由己○○擔任會首,虛構會員「庚○○、 游秀 (己○○之母
)」,佯向癸○○等人招攬合會,期間自94年1月5日起,至96年8月5日止(以下簡稱B會),每人每月會款2萬元,於每月5日,在上揭處所開標,採內標制,以會員在標單上填載之標息較高者得標,連同會首形式上共召得32會,惟扣除上揭虛構之2名合會成員後,實際上該次合會僅召得30會(包含會首)。致癸○○等人誤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均經本人同意參與,遲延繳交標息之風險較為分散,中途倒會之可能性亦相對降低,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加入該合會。嗣2人以會首己○○之名詐取第1期會金58萬元之首會金。
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94年2月5日、94年4月5日、95年2月5日、
95年4月5日、95年6月5日共五次,在上述開標處所,連續冒用未參加之「庚○○」及雖有參加但未到場之「戊○○、 江明章 、癸○○、高老師(即丁○○)」名義,寫在標單上(未扣案),填載如附表二所示虛偽不實之標息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上揭遭冒用名義之會員所出具,以此為由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均依指示交付會金。
⒊總計2人以上述⒈⒉方式向活會會員收得會金共計259萬6200
元(不含95年7月5日詐欺金額),致生損害於庚○○等遭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㈢又承上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⒈於94年9月30日,由未○○擔任會首,虛構會員「丑○○、
大麵(戊○○)、庚○○」,佯向高老師等人招攬合會,期間自94年9月30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以下簡稱C合會),每人每月會款2萬元,於每月30日,在上揭處所開標,採內標制,以會員在標單上填載之標息較高者得標,連同會首形式上共召得20會,惟扣除上揭虛構之3名合會成員後,實際上該次合會僅召得17會(包含會首)。致高老師等人誤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均經本人同意參與,遲延繳交標息之風險較為分散,中途倒會之可能性亦相對降低,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加入該合會。嗣2人以會首未○○之名收取第1期會金32萬元。
⒉於94年10月30日,在上開合會開標處所,賡續偽造文書之概
括犯意,冒用上開實際並未參加之「庚○○」之名義,寫有標單(未扣案)上,填載如虛偽不實之標息1300元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庚○○」之會員所出具,復以此為由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依指示如數交付29萬9200元,致生損害於庚○○等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⒊總計未○○、己○○以上述⒈⒉方式詐取61萬9200元(不含95年7月30日用假人頭冒標部分)。
㈣承上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⒈於95年4月15日,由己○○擔任會首,虛構會員「庚○○、
丙○○」,佯向楊 陳賢 等人招攬合會,期間自95年4月15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以下簡稱D合會),每人每月會款2萬元,於每月15日,在上揭處所開標,採內標制,以會員在標單上填載之標息較高者得標,連同會首形式上共召得25會,惟扣除上揭虛構之2名合會成員後,實際上該次合會僅召得23會(包含會首)。致 楊陳賢 等人誤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均經本人同意參與,遲延繳交標息之風險較為分散,中途倒會之可能性亦相對降低,陷於錯誤,加入該合會。嗣2人以會首己○○之名收取第1期會金44萬元。
⒉於95年5月15日,在上開合會開標處所,冒用上開實際並未
參加之「庚○○」之名義,在寫有庚○○姓名之標單(未扣案)上,填載2000元虛偽不實之標息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上揭遭冒用名義之會員所出具,復以此為由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均依指示如數交付,此方式向活會會員收得會金39萬6000元,致生損害於庚○○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⒊總計未○○、己○○以上述⒈⒉方式詐得83萬6000元。
二、未○○及己○○另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在上述B會之95年7月5日開標日,在上開合會開標處所,冒用有參加但未實際到場標會之「寅○○」名義,寫在標單上(未扣案),填載2100元虛偽不實之標息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寅○○」所出具,復以此為由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均依指示交付,總計2人向活會會員收得會金共計30萬4300元,致生損害於寅○○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三、己○○與未○○二人另行起意,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己○○擔任會首,虛構會員「陳賢、 張春文 、 張永標 、 劉昌然 、午○、 黃森豪 、 陳容 、 楊淑宜 、 楊桓義 、子○○、丑○○、楊老師、巳○○、辰○○、 程淑慧 、高老師、 陳文媛 、庚○○、戊○○、戊○○、 張美玲 」等22人,佯向丙○○1人招攬合會,期間自95年7月15日起,至97年7月15日止(以下簡稱E會),每人每月會款2萬元,於每月15日,在上揭處所開標,採內標制,以會員在標單上填載之標息較高者得標,連同會首形式上共召得25會,惟扣除上揭虛構之22名合會成員後,實際上該次合會僅召得3會(包含會首)。致丙○○誤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均經本人同意參與,遲延繳交標息之風險較為分散,中途倒會之可能性亦相對降低,陷於錯誤,而以「丙○○、甲○○(即丙○○之子)」名義,加入該合會2會。己○○、未○○嗣以此向張 耀坤 詐收第1期會金總計4萬元。
四、未○○因見即將東窗事發,遂先逃往高雄某處躲藏,上述C會之95年7月30日開標日到來,未○○遂由高雄撥打手機給己○○,指示己○○在上述開標處所進行冒標,二人形成犯意聯絡,由己○○冒用實際並未參加之「大麵(戊○○)」之名義,寫在標單(未扣案)上,填載虛偽不實之標息1800元利息後,持以行使,以標取合會會金,並向活會會員訛稱該標單係由「大麵(戊○○)」之會員所出具,復以此為由,由己○○出面向其他會員收取會金,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會金14萬5600元,致生損害於戊○○等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權益。
五、嗣於95年8月5日B會開標前,未○○及己○○逃匿無蹤,戊○○等人始查悉未○○及己○○2人上揭冒標及虛構會員之不法情事,總計未○○及己○○詐得不法利益591萬5200元。
六、案經壬○○○、卯○○、戊○○、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述自己虛構會員及冒標之事實,均坦白承認。
㈡被告己○○於警訊、偵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述互助會召
開、進行、各次標息等情形均不爭執,但否認犯行,辯稱:互助會都是未○○一個人召集的,我只是偶爾替未○○主持開標及收取會錢,至於虛構會員及冒標,我完全都不知情。
㈢上述ABCDE五個會之進行情形,有合會名單附偵查卷可證。
㈣各次虛構會員、冒標情形,相關供述證據如下:
⒈A會部分:
┌─┬───┬────┬────────────────────────┐│會│日期│被冒標人│相關供述證據:││次││││├─┼───┼────┼────────────────────────┤│6│931220│戊○○(│①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大麵,│卷P.6):「我參加A16、A17..其中A16、A17、..被││││被冒標)│遭冒標。」│││││②證人戊○○於96年3月27日偵訊中結證稱(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3):「被告2人是夫妻,而且會首主要是│││││己○○、己○○曾向我收過會錢。(A合會編號16、17│││││是否被冒標?)兩個都有」。│││││③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戊○○A16、A17,我不知道..│││││我就將她的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④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提示A會會單,有無│││││參加該)有的,我參加二會。(該二會是否標走?)我│││││有告訴未○○我要標會,但未○○說有人欠錢用,讓他│││││人先標走,我等到7月20日,我想未○○怎麼沒有拿錢│││││給我,他騙我說該會到8月20日,如果我拿尾會,應該│││││是7月20日拿一次錢,8月20日拿一次錢,結果時間到,│││││她都沒有拿會錢給我,這二會我都沒有標走,乙○○的│││││太太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參加未○○的會,乙○○的│││││太太轉述說未○○夫妻二人到高雄,無法拿會錢給我們│││││。(A會應該是7月20日結束?為何說是8月20日結束?│││││)我作生意沒有空,我問她合會何時結束,未○○說8│││││月20日。(為何沒有注意何時結束?)我沒有找出合會│││││單子看,未○○如果有拿會錢給我,我們都會簽收給她│││││,如果有證據,可以拿出,看我有無簽名。」│├─┼───┼────┼────────────────────────┤│9│940320│辛○○(│①證人辛○○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冒標)│卷P.60):「我有參加A2..A2在94年3月被盜標」│││││②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辛○○A2、我應該有冒用他們名│││││義盜標。」│├─┼───┼────┼────────────────────────┤│10│940420│戊○○(│①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即大麵,│卷P.6):「我參加A16、A17..、其中A16、A17、..││││冒標)│被遭冒標。」│││││②證人戊○○於96年3月27日偵訊中結證稱(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3):「被告2人是夫妻,而且會首主要是│││││己○○、己○○曾向我收過會錢。(A合會編號16、17│││││是否被冒標?)兩個都有」。│││││③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戊○○A16、A17,我不知道,...│││││我就將她的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④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提示A會會單,有無│││││參加該)有的,我參加二會。(該二會是否標走?)我│││││有告訴未○○我要標會,但未○○說有人欠錢用,讓他│││││人先標走,我等到7月20日,我想未○○怎麼沒有拿錢│││││給我,他騙我說該會到8月20日,如果我拿尾會,應該│││││是7月20日拿一次錢,8月20日拿一次錢,結果時間到,│││││她都沒有拿會錢給我,這二會我都沒有標走,乙○○的│││││太太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參加未○○的會,乙○○的│││││太太轉述說未○○夫妻二人到高雄,無法拿會錢給我們│││││。(A會應該是7月20日結束?為何說是8月20日結束?│││││)我作生意沒有空,我問她合會何時結束,未○○說8│││││月20日。(為何沒有注意何時結束?)我沒有找出合會│││││單子看,未○○如果有拿會錢給我,我們都會簽收給她│││││,如果有證據,可以拿出,看我有無簽名。」│├─┼───┼────┼────────────────────────┤│14│940820│丑○○(│①被告未○○96年3月14日偵訊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冒標)│卷P.19):「(A合會..何時盜標?)盜標是何時我忘│││││了,但我同意乙○○所列的資料:94年8月20日丑○○│││││。..我是填他們的名字及金額在紙上,就開標,我就│││││得標。」│││││②證人丑○○96年4月10日偵訊中結證(96偵緝字第191│││││號卷P.60):「(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中陳│││││述:丑○○應該有參加A合會,且已經被未○○盜標,│││││對其陳述有何意見?)我認為可能是他故意這樣處理的│││││。..(何人向你收取會錢?)都是未○○收的。(何│││││人邀你參加合會?)是未○○找的。(合會開標時是否│││││曾到現場?)不曾」│├─┼───┼────┼────────────────────────┤│23│950520│卯○○(│①證人辰○○於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冒標)│號卷P.60):「我有以我先生的名義卯○○參加A5..A5│││││於95年5月20日被盜標。」│││││②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 楊桓富 A5我應該有冒用他們的名│││││義盜標..我就將他的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⒉B會部分:
┌─┬───┬────┬────────────────────────┐│會│日期│虛構會員│相關供述證據:││次││或冒標││├─┼───┼────┼────────────────────────┤│1│首會│庚○○、│①庚○○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具結:「(是否參│││940105│游秀(謝│加以己○○、未○○為首之合會?)我都沒有參加,我││││金螢之婆│也沒有同意被告以我的名義參加上揭合會,我也不知道││││婆)(均│以我的名義參加的合會已得標」(95他字1878號卷P.59││││為虛構會│)││││員)│②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B會是否虛列庚○○為會員?)│││││是。(何時盜標?)時間我忘記了,如乙○○所提出資│││││料。(如何盜標?)我是庚○○的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有無虛列他人?)有,像是B16游秀是│││││我婆婆,我也沒有得標。」│├─┼───┼────┼────────────────────────┤│2│940205│庚○○(│①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虛構會員│字190號卷P.19):「(B會是否虛列庚○○為會員?)││││)│是。(何時盜標?)時間我忘記了,如乙○○所提出資│││││料。(如何盜標?)我是庚○○的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②證人庚○○於審理中結證:「(B會會單有一位 陳玉 │││││芳,寫94年2月5日得標,你有無得標?)我沒有參加,│││││我也不知道。」│├─┼───┼────┼────────────────────────┤│4│940405│戊○○(│①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冒標)│卷P.6):「我參加..B26、B27...,其中..B26、被遭│││││冒標。」│││││②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B會有無冒用他人名義得標?如│││││何盜標?) 黃團慶 B2、 楊桓益 B6、江明章B18、戊○○│││││B27、高老師B30都有,如上揭(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的方式。」│││││③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請看B會會單,..│││││這會你有無參加?)我有參加。(B會有無標走?)沒│││││有。」│├─┼───┼────┼────────────────────────┤│14│950205│江明章(│①證人丙○○於95年10月14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95他││││冒標)│字1878號卷P.60):「江明章為我兒子..B18於95年2│││││月5日被盜標,」│││││②證人丙○○審理中結證稱:「(A會你已經死會,B│││││會參加二會?)B會江明章的部分是被冒標。」│││││③同上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冒標│││││(96偵緝字190號卷P.19)。│├─┼───┼────┼────────────────────────┤│16│950405│癸○○(│①證人辛○○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冒標)│卷P.60):「我有參加B2,黃團慶為我兒子..B2在95│││││年4月20日被盜標。」│││││②同上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冒標│││││(96偵緝字190號卷P.19)。│├─┼───┼────┼────────────────────────┤│18│950605│高老師、│①證人丁○○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丁○○(│卷P.60):「我有參加B30..的合會,B30被盜標。」││││冒標)│②同上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冒標│││││(96偵緝字190號卷P.19)。│├─┼───┼────┼────────────────────────┤│19│950705│寅○○(│①寅○○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第1878號││││冒標)│卷P.60):「我有參加B6..B6未經我的同意標走會款。│││││」│││││②同上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冒標│││││(96偵緝字190號卷P.19)。│└─┴───┴────┴────────────────────────┘
3.C會部分:┌─┬───┬────┬────────────────────────┐│會│日期│虛構會員│相關供述證據:││次││或冒標││├─┼───┼────┼────────────────────────┤│1│首會│丑○○、│①證人庚○○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具結:「(是│││940930│大麵(張│否參加以己○○、未○○為首之合會?)我都沒有參加││││完妹)、│,我也沒有同意被告以我的名義參加上揭合會,我也不││││庚○○(│知道以我的名義參加的合會已得標」(95他字1878號卷││││上述三人│P.59)││││均為虛構│②證人丑○○96年4月10日偵訊筆錄中結證稱(96偵緝││││會員)│字191號卷P.60):「(丑○○應該有參加A合會..是│││││否另外參加其他合會?)我有參加D合會,」│││││③證人丑○○95年11月27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卷P.30):「..我沒有參加C合會。」│││││④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卷P.6):「C16..都未經我同意加入會員,...C16應│││││該有被冒標。95年7月30日得標。」│││││⑤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背面):「(C會是否虛列丑○○C9、大│││││麵即戊○○C16、庚○○C17為會員?)是。」│├─┼───┼────┼────────────────────────┤│2│941030│庚○○(│①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虛構會員│字190號卷P.19背面):「C會..何時盜標?)C17陳玉││││)│芳及C16戊○○已得標,得標日期如乙○○所列資料。│││││(如何盜標?)如上揭所述【將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的方式。」│││││②證人庚○○於審理中結證:「(C會會單,編號17的│││││庚○○,於94年10月30日得標,是否是你?)我沒有參│││││加該會,我不清楚。」│├─┼───┼────┼────────────────────────┤│11│950730│大麵(張│①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完妹、虛│卷P.6):「C16..都未經我同意加入會員,...C16應││││構會員)│該有被冒標。95年7月30日得標。」。│││││②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妳有參加未○○所招│││││集自民國94年9月30日至96年4月30日的合會?C會)我│││││沒有參加。」│││││③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背面):「(C會..何時盜標?)C17陳│││││ 玉芳 及C16戊○○已得標,得標日期如乙○○所列資料│││││。(如何盜標?)如上揭所述【將名字、金額寫在標單│││││上參與投標】的方式。」│││││④被告未○○於審理中自白:「95年7月30日那次確實│││││是我打我先生的手機,叫他寫多少,是開標前幾分鐘打│││││電話給我先生的,當時他已經在開標現場,我人在高雄│││││,請他去幫我主持開標。」│││││⑤證人 江張綢 96年3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偵緝字191│││││號卷P.43):「C合會95年7月30日開標時,戊○○得標│││││,是己○○主持開標,也是己○○收的錢。..(投標│││││單是否現場處理?)是未○○從高雄打電話給己○○,│││││請己○○寫在投標單上。」│││││⑤被告己○○96年3月27日偵訊中自白(96偵緝字191│││││號卷P.44):「(是否如江張綢所言?)我太太沒空,│││││他叫我過去的。」│││││⑥被告己○○於審理中自白:「是我太太打電話給我,│││││當時我人在開標現場,標單是在開標現場的桌子寫的(│││││有稍微隱蔽一下,在旁邊偷偷的寫)。」│││││⑦證人乙○○審理中結證稱:「(C會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96年9月30日的合會,在95年7月30日大麵標到│││││的這次,你有無在開標現場?)有的。..7月30日我去│││││,是己○○開標的,他說大麵寄放標單。(後來你有無│││││向大麵求證?)是我太太打電話問大麵,問他有無參加│││││該會,結果大麵說他沒有參加該會。(95年7月30日開│││││標你有去現場,是己○○主持?)是的。(當天你太太│││││有無去?)有的。(己○○說大麵寄放標單,這是自己│││││講的或是他人電話指示?)這是己○○自己講的,標單│││││是己○○自己拿出來的,拿出來的時候就已經寫好。」│└─┴───┴────┴────────────────────────┘
4.D會部分:┌─┬───┬────┬────────────────────────┐│會│日期│虛構會員│相關供述證據:││次││或冒標││├─┼───┼────┼────────────────────────┤│1│首會│庚○○、│①證人庚○○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具結(95他字│││950415│丙○○(│1878號卷P.59):「(是否參加以己○○、未○○為││││均為虛構│首之合會?)我都沒有參加,我也沒有同意被告以我的││││會員)│名義參加上揭合會,我也不知道以我的名義參加的合會│││││已得標」。│││││②證人丙○○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具結(95他字│││││第1878號卷P.60):「D16未經我同意入會,不知有無│││││被標走。」│││││③證人丙○○審理中結證:「(請看D會會單,該會95│││││年4月15日起會,該會之前未○○、己○○有無問你是│││││否參加?)沒有。(你參加幾會?)D會我沒有參加」│││││④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字190號卷P.19背面):「(D會是否虛列丙○○、陳玉│││││芳為會員?)是。」│││││⑤被告未○○於審理中自白:「4月15日的合會他【江│││││耀坤】確實沒有參加,會都是我與他太太確認的,會錢│││││是我叫我先生去收錢的。」│├─┼───┼────┼────────────────────────┤│2│950515│庚○○(│①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偵緝││││虛構會員│字190號卷P.19背面):「(D會是否虛列丙○○、陳玉││││)│芳為會員?)是。(何時盜標?)是否有得標,我忘記│││││了,應該如資料所示,庚○○有得標。(如何得標?)│││││如上揭所述方式。」│││││②證人庚○○於審理中結證:「(D會編號22庚○○,│││││95年5月15日得標,是否是你?)我沒有參加,我不知│││││道。」│└─┴───┴────┴────────────────────────┘
5.E會部分:┌───┬────┬───┬──────────────────────┐│首會│虛構會員│真實│相關供述證據:││日期│共22人│會員││├───┼────┼───┼──────────────────────┤│950715││丙○○│證人丙○○審判中結證稱:「(你參加幾會?)││││ 張志男 │E會我有參加二會(編號3、16,編號3是我兒子)│││││。(E會收一會就倒會,該會如何招攬,如何收會│││││錢?)一樣,是己○○向我收會錢,確實的日期我│││││不記得,先向我收會錢,之後再將會單放置在我家│││││信箱,過沒多久就倒會了。(己○○會何跟你要二│││││會?)這是我告訴他我要參加二會。」│├───┼────┼───┼──────────────────────┤││陳賢、││①被告未○○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張永標、││偵緝字190號卷P.19背面):「(E會是否除了 江志 │││劉昌然、││男、丙○○外,均為虛列會員?)才剛起會,是。│││午○(詹││(E會有無冒用他人名義得標?)都沒有。(是否│││ 淑勉 之婆││已向甲○○及丙○○收頭款?)是我先生收的。」│││婆)、│││││黃森豪、││②被告己○○於96年3月1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6│││陳容、││偵緝字190號卷P.19背面):「我不知道,我只有│││楊淑宜、││送會單給丙○○。(是否已向甲○○及丙○○收頭│││楊老師、││款?)是,共收4萬的頭款,是我收的。..我不知│││程淑慧、││情,是我老婆叫我去收錢。」│││陳文媛、│││││張美玲││││├────┼───┼──────────────────────┤││ 黃張春文 ││證人黃張春文950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卷P.60):「我沒有參加E的合會,..E4不│││││知道有沒有被標走。」││├────┼───┼──────────────────────┤││楊桓義││證人楊桓義於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稱(95他字│││││1878號卷P.60):「E會我沒有參加,E11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入會,不知有沒有標走會款。」││├────┼───┼──────────────────────┤││子○○││證人辛○○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卷P.60):「子○○為我女兒...我沒有參加│││││E12子○○...」││├────┼───┼──────────────────────┤││丑○○││證人丑○○95年11月27日偵訊中結證(95偵字9494│││││號卷P.30-31):「..沒有參加E13合會。」││├────┼───┼──────────────────────┤││乙○○││①證人江張綢(乙○○之妻)於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第1878號卷P.59):「E會沒有參│││││加...E14被告未經我先生同意,以我先生的名義│││││入會」。│││││②證人乙○○審理中結證:「(E會有無參加?)│││││我沒有參加。」││├────┼───┼──────────────────────┤││巳○○││辰○○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結證(95他字│││辰○○││1878號卷P.60):「巳○○是我姊姊..我沒有參│││││加E17、E18的合會」。││├────┼───┼──────────────────────┤││高老師(││丁○○於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95他字1878號│││丁○○)││卷P.60):「我沒有參加E20的合會。」││├────┼───┼──────────────────────┤││庚○○││①庚○○於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中具結:「(是│││││否參加以己○○、未○○為首之合會?)我都沒有│││││參加,我也沒有同意被告以我的名義參加上揭合會│││││,我也不知道以我的名義參加的合會已得標」(95│││││他字1878號卷P.59)│││││②證人庚○○於審理中結證:「(E會編號22陳玉│││││芳是否是你?)我沒跟該會。」││├────┼───┼──────────────────────┤││戊○○、││①證人戊○○95年11月15日偵訊中結證(95偵│││戊○○(││字9494號卷P.6):「E23、E24..都未經我同意加│││即大麵)││入會員」│││││②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請看E會,編│││││號23、24,這會你有無參加?)我沒有參加。」│└───┴────┴───┴──────────────────────┘㈤被告己○○辯稱不知情云云,亦難採信:
⒈上述ABDE共四個互助會,均由己○○擔任會首,有會單附卷可證。
⒉關於被己○○參與開標、收會錢等工作,有下供述證據:
①證人寅○○95年10月14日結證稱:「我於91年間有參加過以
己○○為會首的合會」(95他字1878號卷P.61)。證明己○○長期擔任會首。
②證人辰○○96年3月27日結證稱:「己○○不可能不知情,
合會D編號2楊陳賢95年5月份時,他原本要投標,未○○不讓他投標,之後己○○就退還楊陳賢的會款」(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2)等語,證明己○○參與退還會款工作。
③證人戊○○於96年3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被告2人是夫妻
,而且會首主要是己○○,己○○曾經向我收過會錢」(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3),及證人戊○○亦於審理中結證稱:「(你參加被告二人其他的合會,己○○有無向你收過會錢?)有的,我拿去幼稚園及莒光路榮成大廈,我打電話去,都是己○○到樓下來收錢。(總共收幾次會錢?)幼稚園約有二次,到他家也有二次。...(他向你收會錢,有無說什麼?)錢交給他,並沒有說會的狀況,我也沒有問他這次會是何人標到。...(己○○有無向你通知收會錢?)我是去他家或是幼稚園才有遇到他,拿了會錢,他並沒有多說什麼話。...(你去繳納會錢,為何己○○知道要繳納會錢?)活會的部分大部分都是未○○來收,如果死會的部分,日期到了,我就拿到幼稚園或他家給己○○,他沒有說什麼,我告訴他這是死會的會錢,他說好,就收下。」證明被告己○○除了擔任會首,也分擔收會錢的工作。
④丙○○95年10月14日偵查中結證稱:「我與己○○夫妻是朋
友,他們二人找我入會的。」等語(95他字1878號卷P.61),及證人丙○○亦於審理中證稱:「(你跟未○○、己○○的合會多久時間?)從A會開始。(為何參加他的合會?)我與被告二人是好友。(都是何人向你招攬?)被告二人到我家,向我招攬。...(會單是何人交給你的?)都是己○○。..(會錢交給己○○,他去收錢,未○○有無打電話給你?)沒有,都是己○○直接到我家去收會錢,告訴我多少利息。(95年2月5日標到會之後,己○○到你家收會錢,有無告訴妳何人得標?)沒有說何人得標,只說利息多少,我就給他多少會錢。(你參加A、B、E會,都是被告二人到你家招攬?)A會是被告二人到我家招攬的,己○○到我家收會錢,我告訴己○○如果有再起會,要通知我,之後己○○送會單來給我,並向我收會錢。(第一次被告二人到你家招攬合會,如何招攬?)未○○告訴我他們要招攬合會,己○○在旁邊聽。(會單都是己○○交給你的?)是的。」等語,可以證明:被告二人是一同到丙○○家中招攬互助會,由未○○開口,之後都是被告己○○送來會單,並按月前來收取會款,並告知此次標息多少,應繳多少等事實,可知被告己○○積極參與互助會工作。
⑤乙○○96年3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開標是何人主持?
)有時候是未○○,有時候是己○○,未○○比較多...合會開標時,我將錢帶到現場,被告2人都曾經向我收過會錢」等語(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2),以及證人乙○○審理中結證稱:「(C會..在95年7月30日大麵標到的這次,你有無在開標現場?)有的。...7月30日我去,是己○○開標的,他說大麵寄放標單。(後來你有無向大麵求證?)是我太太打電話問大麵,問他有無參加該會,結果大麵說他沒有參加該會。(己○○總共主持開標幾次?)我忘記了。(大約有幾次?)約有五次。(會錢交給己○○幾次?)忘記了。(大約幾次?)約有5、6次。(何人向你招攬參加合會?)是未○○。(己○○有無向你招攬合會?)沒有。...(會錢,都是你們主動交給會首,或是由會首來收?)我每次都是開標時,我有去,我都是現場繳清。(你與被告二人何人較熟?)我與未○○較熟,都是她在招攬。(除了這些合會外,以前有無參加他的合會?何人是會首?)有跟過,會首有未○○,也有己○○。...(開標時,何人得標,標息多少,他有無記載在會單上?)己○○打開標單,說何人得標,沒有看到他記載何人得標,標息多少,都是口頭上講一講。..(憑什麼認為己○○知道冒標的事實?)他們輪流主持會議,所以知道冒標的事情。」等語,可以證明:雖然都是未○○向證人乙○○招募互助會,但己○○也主持過開標5、6次,而且當場向乙○○收下會款,C會95年7月30日以「大麵(虛構會員)」詐欺得標時,當天是己○○開標,並說是大麵得標,己○○積極參與開標工作。
⑥被告未○○亦於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95年7月30
日妳有叫己○○幫你開標?)有的。我到高雄,當時我也籌不出錢給大家,我害怕到高雄去,我請他去開標,後來我想說大麵的那一會把他標起來,就可以付其它的會錢,所以我打我先生的手機,請他寫標單,將會標起來,我叫他寫大麵。」等語,承認指示己○○進行冒標。
⑦證人江張綢(乙○○之妻)96年3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
(開標是何人主持?)有時候是未○○,有時候是己○○,未○○比較多...我與我先生都是一起到現場,合會的錢大部分都交給未○○,但也有交給己○○...C合會95年7月30日開標時,戊○○C16得標,是己○○主持開標,也是己○○收的錢...(投標單是否現場處理?)是未○○從高雄打電話給己○○,請己○○寫在投標單上。」等語(96偵緝字第191號卷P.42)。及證人江張綢審理中證稱:「(C會寫『大麵』95年7月30日得標,當天你有在開標現場?)有的,因我先生比較重聽,錢的事情都是我在處理,在現場有人打手機給己○○,己○○就在旁邊寫標單金額1800元寫大麵,我以為是大麵打的電話,隔天我打電話給大麵,我問她有無參加該會,寫標息1800元,大麵說她他沒有打電話,也沒有參加該會。(己○○接到手機,當時情形如何?)現場就只有我們夫妻二人與己○○,當時我的會單已經投進去,之後有人打電話給己○○,我以為是大麵打的。(為何說大麵打的?)是己○○說大麵寫標息1800元,我有親耳聽到他講完電話,就對我們夫妻說大麵寄放標單1800元。..(你去看過開標幾次?)我每次都去。(你看過己○○主持開標幾次?)約有6、7次,他說他太太沒有空,換他來主持。...(憑什麼認定己○○知情?)他說他作蒜頭的生意,要錢買蒜頭進來,招會是投資蒜頭要用的,這都是未○○說的。」等語,可以證明:95年7月30日詐欺得標時,是未○○在高雄以手機通知己○○主持開標,並虛偽填載「大麵1800」元標單參與投標。
⒊己○○既然擔任會首,A會已於95年7月20日全部結束,但卻
有戊○○二會、辛○○一會、丑○○一會、卯○○一會、乙○○一會等5人6會活會。而被告己○○既然也收取會款,各會員都以為自己是最後一會,必加急切詢問自己可收尾會之細節,甚至逼問甚急,諸如此類重大矛盾情形,被告己○○既經手收取會款,擔任會首,如何諉為不知?而且己○○還在95年7月30日開標C會,當時未○○已經逃往高雄躲藏,獨留己○○還在員林面對債主,怎可能還完全不知情?⒋被告未○○見即將東窗事發,對外佯稱女兒在高雄發生車禍
,所以遠走高雄避不見面,留下己○○主持95年7月30日開標工作,未○○在本院審理中已經坦承女兒並沒有發生車禍,這一切都是謊言而已。也許其他會員誤信此一謊言,但被告己○○對於女兒有無發生車禍,絕不可能受騙,其明知女兒並無受傷,卻配合未○○欺騙會員,犯罪故意甚為明確。⒌被告己○○9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答辯狀,並提出一張夫
妻名下不動產之清單(答辯狀附件三),宣稱自己經濟狀況甚佳,不需要冒標倒會。告訴人辛○○就依據該張清單,向地政機關一一查詢,發現己○○名下○○○鄉○○○段○○○○號、270-2地號、264地號等三筆土地,早在93年7月2日已經出售他人。○○○鄉○○○段○○○○號、133-1地號、133-2地號、133-7地號○○○鄉○○○段○○○○號共五筆土地,96年3月27日被強制執行拍賣。可知早已設定抵押借款,才在倒會之後由抵押權人執行拍賣求償。其中被告己○○名下之○○○鄉○○段 埤霞 小段182-16、地號182-25地號土地、及同段建號125之房屋,竟在95年5月30日出售他人(以上地籍資料詳審判卷),剛好在即將倒會之前!時間如此巧合,可知己○○早知冒標一事即將爆發,才趕緊脫產求現,甚為可惡。
㈥綜上所述,被告未○○、己○○偽造標單及詐欺之犯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
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惟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683號判決參照)。又按互助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事後無論任一會員得標及其願出之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之會款,縱為會首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當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予會首,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可言(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等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並提出參與競標標取會款已達行使之程度,應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向會員詐取會錢另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又被告犯行橫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先後:
⒈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中,從93年12月20日起至95年6月5日止
,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虛構會員以招攬入會,乃屬詐欺犯行,又被告等偽造會員署名於標單上,乃偽造準私文書之一部行為;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每冒標或利用虛構會員名義標一次會後,同時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之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在連續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
⒉犯罪事實二,B會95年7月5日開標日,冒標「寅○○」名義
向會員詐財部分,因冒標之偽造文書行為只有一次,同時向其他多數會員收取會款之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
⒊犯罪事實三,95年7月15日虛構E會會員部分,僅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犯罪事實四,C會95年7月30日以虛構會員「大麵」名義冒標
部分,因冒標之偽造文書行為只有一次,同時向其他多數會員收取會款之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
㈡被告二人上述㈠所犯: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⒉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⒊詐欺取財罪、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時間有異,犯意個別,應分論並罰。又被告己○○、未○○二人就上述罪名,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一,涉及法律修正比較:
按被告於犯罪事實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大幅修正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如下:⒈被告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因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
規定。本件被告所犯連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開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仍應適用舊法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新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最低】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⒋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
⒌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定義變更,但對於本案並無實質影響,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㈣量刑審酌:被告二人均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其以會養會
,週轉不靈,一發不可收拾,造成難以彌補之過錯,詐欺金額高達5百多萬元,所生損害鉅大。且被告二人犯後即逃亡藏匿多時,毫無解決問題誠意,被告未○○行為分擔較多,而被告己○○積極脫產,犯後態度均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又本
件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並無排除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故應依該條例第7條,就原本宣告刑諭知其減得之刑。又犯罪事實一部分,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屬於減刑條例第3條列舉之重大犯罪,宣告刑逾1年6月以上者,即不得減刑,又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故犯罪事實一部分,不予減刑。並另依同條例第11條,就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減得之刑,與犯罪事實一未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㈥偽造之標單,為犯罪所用工具,惟開標後均已丟棄,為被告
等供承在卷。復參酌一般民間互助會之習慣於歷次開標完後即當場撕毀或丟棄標單,自堪認被告所偽造之上開投標單均已滅失無存,故被告在該等標單上所偽造之署押,亦無從另予宣告沒收,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未○○與己○○於上述A會中,①虛構會員
「庚○○」,佯向辛○○等人招攬合會,致辛○○等人誤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均經本人同意參與,遲延繳交標息之風險較為分散,中途倒會之可能性亦相對降低,故同意加入該合會。嗣2人以會首己○○之名詐取第1期合會金46萬元。②另於93年7月20日,冒用上開實際並未參加之「庚○○」之名義標得互助會,共計詐得41萬4000元。③另於95年7月20日,乙○○為尾會,故會首收齊會款後,應給付乙○○48萬元,卻未給付。另觸犯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
㈡檢察官認為被告在A會虛構「庚○○」名義之會員,無非係
以庚○○於偵查中之陳述為依據。然被告未○○堅決否認上情,辯稱:A會我沒有虛構「庚○○」,是她將會讓給我等語。經傳訊證人庚○○到庭證稱:「(你印象中,有無告訴未○○你不要跟會?)我印象中我有跟二個會,...會結束我有再跟,我在第二個月就要投標,未○○說你第二個月就來投標,叫我先不要標,他說如果我先生不同意我參加,就不要參加,由她吸收我的部分。....(第一會是91年起會?)是91年起會,大約是在93年結束。(第一會結束,妳有繼續參加?)是的。(你參加的第二會,有無參加到結束?)沒有,第二會的第二個月我要去投標,她就說如果我先生不同意,就由她(未○○)吸收。」等語,證人庚○○承認曾經91年跟了一個會,會全部結束後,於93年間重新跟第二個會,在第二會的第二個月就要投標,遭未○○阻止,故將該會資格讓與未○○。依據庚○○陳述,A會應該就是其轉讓給未○○的互助會,所以被告未○○之辯解,堪信為真。㈢檢察官認為A會95年7月20日尾會之會款,沒有給付活會會員
「乙○○」,另觸犯詐欺罪云云。然尾會是不必開標的,沒有任何行使偽造文書問題,至於會員未拿到尾會會款,此僅止於債務不履行之民事問題,尚與詐欺無關。
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另起訴被告二人上開①②③罪嫌,均與
法定構成要件不合。此部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詐欺、侵占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2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㈢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
5款、第28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㈣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會:期間自93年7月20日起,至95年7月20日止)┌─┬───┬────┬────┬──┬────────────┐│會│日期│真標│被冒標人│標息│(20000-標息)×(23會員││次│││││-真正已死會人數)=詐騙│││││││金額│├─┼───┼────┼────┼──┼────────────┤│1│930720│會首張金│││││││龍││││├─┼───┼────┼────┼──┼────────────┤│2│930820│庚○○(│││││││會首吸收│││││││)真標││││├─┼───┼────┼────┼──┼────────────┤│3│930920│真標││││├─┼───┼────┼────┼──┼────────────┤│4│931020│真標││││├─┼───┼────┼────┼──┼────────────┤│5│931120│真標││││├─┼───┼────┼────┼──┼────────────┤│6│931220││戊○○(│2700│(00000-0000)×│││││即大麵,││(23-3)=346000│││││冒標)│││├─┼───┼────┼────┼──┼────────────┤│7│940120│真標││││├─┼───┼────┼────┼──┼────────────┤│8│940220│真標││││├─┼───┼────┼────┼──┼────────────┤│9│940320││辛○○(│2500│(00000-0000)×│││││冒標)││(23-5)=315000│├─┼───┼────┼────┼──┼────────────┤│10│940420││戊○○(│2200│(00000-0000)×│││││即大麵,││(23-5)=320400│││││冒標)│││├─┼───┼────┼────┼──┼────────────┤│11│940520│真標││││├─┼───┼────┼────┼──┼────────────┤│12│940620│真標││││├─┼───┼────┼────┼──┼────────────┤│13│940720│真標││││├─┼───┼────┼────┼──┼────────────┤│14│940820││丑○○(│2700│(00000-0000)×│││││冒標)││(23-8)=259500│├─┼───┼────┼────┼──┼────────────┤│15│940920│真標││││├─┼───┼────┼────┼──┼────────────┤│16│941020│真標││││├─┼───┼────┼────┼──┼────────────┤│17│941120│真標││││├─┼───┼────┼────┼──┼────────────┤│18│941220│真標││││├─┼───┼────┼────┼──┼────────────┤│19│950120│真標││││├─┼───┼────┼────┼──┼────────────┤│20│950220│真標││││├─┼───┼────┼────┼──┼────────────┤│21│950320│真標││││├─┼───┼────┼────┼──┼────────────┤│22│950420│真標││││├─┼───┼────┼────┼──┼────────────┤│23│950520││卯○○(│1000│(00000-0000)×│││││冒標)││(23-16)=133000│└─┴───┴────┴────┴──┴────────────┘附表二(B會:期間自94年1月5日起,至96年8月5日止)┌─┬───┬────┬────┬──┬────────────┐│會│日期│真標│被冒標人│標息│(20000-標息)×(29-已││次│││││死會人數)=詐騙金額│├─┼───┼────┼────┼──┼────────────┤│1│首會│會首張金││0│20000×29=580000│││940105│龍│││虛構會員「庚○○、游秀(│││││││未○○之婆婆)」外,含會│││││││首共實際會員30人,扣除會│││││││首,尚有29活會支付會款。│├─┼───┼────┼────┼──┼────────────┤│2│940205││庚○○(│1800│(00000-0000)×│││││虛構會員││(29-0)=527800│││││)││扣除虛構之會員及會首,實│││││││際繳交會金之活會會員為29│││││││人。│├─┼───┼────┼────┼──┼────────────┤│3│940305│真標││││├─┼───┼────┼────┼──┼────────────┤│4│940405││戊○○(│2000│(00000-0000)×│││││冒標)││(29-1)=504000│├─┼───┼────┼────┼──┼────────────┤│5│940505│真標││││├─┼───┼────┼────┼──┼────────────┤│6│940605│真標││││├─┼───┼────┼────┼──┼────────────┤│7│940705│真標││││├─┼───┼────┼────┼──┼────────────┤│8│940805│真標││││├─┼───┼────┼────┼──┼────────────┤│9│940905│真標││││├─┼───┼────┼────┼──┼────────────┤│10│941005│真標││││├─┼───┼────┼────┼──┼────────────┤│11│941105│真標││││├─┼───┼────┼────┼──┼────────────┤│12│941205│真標││││├─┼───┼────┼────┼──┼────────────┤│13│950105│真標││││├─┼───┼────┼────┼──┼────────────┤│14│950205││江明章(│2000│(00000-0000)×│││││冒標)││(29-10)=342000│├─┼───┼────┼────┼──┼────────────┤│15│950305│真標││││├─┼───┼────┼────┼──┼────────────┤│16│950405││癸○○(│1500│(00000-0000)×│││││冒標)││(29-11)=333000│├─┼───┼────┼────┼──┼────────────┤│17│950505│真標││││├─┼───┼────┼────┼──┼────────────┤│18│950605││高老師、│1800│(00000-0000)×│││││丁○○(││(29-12)=309400│││││冒標)│││├─┼───┼────┼────┼──┼────────────┤│19│950705││寅○○(│2100│(00000-0000)×│││││冒標)││(29-12)=304300│└─┴───┴────┴────┴──┴────────────┘附表三(C會:自94年9月30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會│日期│真標│虛構得標│標息│(20000-標息)×(16-已││次│││人││死會人數)=詐騙金額│├─┼───┼────┼────┼──┼────────────┤│1│940930│會首謝金││0│20000×16=320000││││螢│││會首連會員共20人,扣除會│││││││首及虛構之「丑○○、大麵│││││││(戊○○)、庚○○」外,│││││││僅剩16會員。│├─┼───┼────┼────┼──┼────────────┤│2│941030││庚○○(│1300│(00000-0000)×│││││虛構會員││(16-0)=299200│││││)│││├─┼───┼────┼────┼──┼────────────┤│3│941130│真標││││├─┼───┼────┼────┼──┼────────────┤│4│941230│真標││││├─┼───┼────┼────┼──┼────────────┤│5│950130│真標││││├─┼───┼────┼────┼──┼────────────┤│6│950230│真標││││├─┼───┼────┼────┼──┼────────────┤│7│950330│真標││││├─┼───┼────┼────┼──┼────────────┤│8│950430│真標││││├─┼───┼────┼────┼──┼────────────┤│9│950530│真標││││├─┼───┼────┼────┼──┼────────────┤│10│950630│真標││││├─┼───┼────┼────┼──┼────────────┤│11│950730││大麵(張│1800│(00000-0000)×│││││完妹、虛││(16-8)=145600│││││構會員)│││└─┴───┴────┴────┴──┴────────────┘附表四(D會:自95年4月15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會│日期│真標│虛構得標│標息│(20000-標息)×(22-已││次│││人││死會人數)=詐騙金額│├─┼───┼────┼────┼──┼────────────┤│1│950415│會首││23│20000×22=440000││││己○○│││25會扣除會首及虛構之「陳│││││││玉芳、丙○○」外,活會會│││││││員剩22人│├─┼───┼────┼────┼──┼────────────┤│2│950515││庚○○(│2000│(00000-0000)×│││││虛構會員││(22-0)=396000│││││)││扣除虛構之會員及會首,實│││││││際繳交會金之活會為22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