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代表人乙○○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7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8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