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林育慧 被告 洪瑋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瑋澤被訴對原告林育慧詐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10
4年度易字第688號判決被告洪瑋澤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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