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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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張瑞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106年9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菁菁┌──────────────────────────────────────────────────┐│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七│股票│1│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