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