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告 忻善豪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劉炳洪
劉清淵 劉清銘 劉清元 劉達賢 劉運洪 劉達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達文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劉達振 被告 劉清榮
劉倍源 劉尚輝 劉富逢 劉麗梅 劉達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達景 被告 劉清福
劉俊志 劉重均 劉晏源 劉彥俊 劉林秀貞 劉清松 劉清雄 林文炳 林文裕 林淑嫣 林淑芳 林淑華 張麗弘 劉燕燕 劉蓁蓁 劉建廷 林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經核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於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6年4月28日」等語,請兩造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就上開記載事項陳述意見,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