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 張雅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36,022元,已解交至本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陳報狀、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9日康健(保)字第10700000430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0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1071號函、本院107年執案字第673號收據等在卷足參。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36,022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件:
┌──┬───────────┬────────┐│編號│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一│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由本院逕予分配│││幣125,798元。││││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10,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