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債務人 張嘉容 即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請債務人說明何以現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原因為何?
2.債務人應提出其父親 張明壽 、母親 張洪 鴛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曾於民國101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不成立,請債務人提出經最大債權銀行開立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4.請債務人提出現任職奇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5.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債務人應說明其與租屋處之所有權人有無親屬關係?債務人現與何人居住於租屋處?若有共同居住之人,該人有無分擔租金?分擔租金比例若干?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6.請債務人說明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補助,係自何時開始申請?並請提出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如係匯款,請提出匯款存入存摺之內頁明細,並請補登至陳報本院之日止之日期)。
7.債務人稱每月須負擔女兒 張瀞云 扶養費,債務人應說明其與張瀞云之生父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之比例為何?
8.債務人稱每月須支付父親張明壽、母親張洪鴛鴦扶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請債務人說明該數額究係合計5,000元?或係父、母親扶養費各5,000元?又張明壽、張洪鴛鴦現居住地為何?並請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共同負擔父、母親扶養費?如有,應具體載明共同扶養人之姓名、親屬別、各人分擔扶養費比例若干,並提出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供查證。
9.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10.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父親張明壽、母
親張洪鴛鴦、女兒張瀞云),除領取中低收入補助款外,尚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