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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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陳○亞年籍詳卷
簡○○年籍詳卷被告 周昭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經原告陳○亞、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2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審交易卷第5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