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琛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訴訟代理人黃世直如確受上訴人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