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4號聲請人百佑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3法定代理人 洪光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鈺淳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2年7月23日仲雄聲義字第026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31,647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131,647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