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789-FQ」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正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車牌0面,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育正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造「789-FQ」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美玲